为健全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家教育部《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24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关键信息,如学生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学籍注册不允许变更;信息不符的学生,应作为重点排查对象。确因高考报名录入等原因有误的,应由学生本人向生源省招生部门申请更正,经批准调整后的学生信息由学校确认后纳入报送范畴。
第二条 民族项目变更的,由其它民族变更为“汉族”的,应由学生本人向生源省招生部门申请更正,由生源省招生部门查核处理。
第三条 学生申请更正个人身份资料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条 按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启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做好2005年高校入学新生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学生申请更正个人身份资料受理时间为新生入学数据核对期(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核对期限内不提交申请和证明材料的,按原始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五条 学生变更的身份资料正式备案后,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再次变更的申请。
第六条 如有学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变更身份资料提供虚假信息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的,所变更的学生身份资料无效,并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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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