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药代表备案专业证明办理的工作提示

作者: 时间:2026-08-05 点击数: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利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专)科毕业生申请医药代表备案,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目录内专业直接认定: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等规定,凡专业名称列入《医药代表备案专业参考目录》的,直接认定为备案所需相关专业。

我校目前可予直接认定的本科专业如下:

药学、中药学、护理学、临床医学、中医学、康复治疗学、化妆品科学与技术、药物制剂、药物化学、药物分析、制药工程、临床药学、口腔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卫生检验与检疫、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草药栽培与鉴定、药事管理、医学检验技术、智能医学工程、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工程、生物制药、海洋药学、生物信息学、生物医学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药物经济与管理、医学实验技术。

二、目录外专业认定:专业名称未列入《医药代表备案专业参考目录》的,如其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医学类或药学类必修课程,可认定为相关专业。申请医药代表备案时,须一并提交以下两类材料:

1.学校出具的医学类、药学类必修课修读证明;

2.加盖学校公章的课程成绩单。

三、联系继续教育学院

专业名称未列入《医药代表备案专业参考目录》的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如需办理医药代表备案所需的成绩单及课程修读证明,请联系继续教育学院。

邓老师,13725401479

邮箱:jxjy01@gdpu.edu.cn



广东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6年8月5日



参考文献:《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备案政策问答(点击链接即可查看)

https://pharmareps.cpa.org.cn/mrrp/filePrint/20260722/20260722142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