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作拟退学处理的公示

作者: 时间:2024-11-05 点击数: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第以及我院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我院拟对2010年以前(含2010年)录取的388名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长期无法联系的学生拟作退学处理。现将拟退学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30天。学生本人如对拟退学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广东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提出书面陈述,逾期未提出者,学校将于公示期满后作退学处理。

一、公示时间:

2024年11月6日至2024年12月6日。

二、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光汉直街40号广东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科

联系人:禤老师

联系电话:020-34356481


附件: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名单


广东药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11月5日